04 單選
李四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卻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處罰之依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皆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
- B皆依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
- C商業會計事務: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記帳士法第 34 條
- D商業會計事務:記帳士法第 3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
正解 C — 商業會計事務: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記帳士法第 34 條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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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資格者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與代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落在《商業會計法》與《記帳士法》何條罰則。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則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稅捐稽徵案件申報事項,在該條援引之款次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記帳士法》第 34 條所援引者為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未含第四款商業會計事務,無法一併涵蓋。
- B《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僅規範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未及於稅捐申報之代辦。
- C商業會計事務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對應《記帳士法》第 34 條,兩段皆與條文相符。
- D兩部法的適用對象顛倒,與前述兩條之構成要件相反。
記憶點
記帳歸《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報稅歸《記帳士法》第 34 條,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四款即兩法分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