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有關記帳士業務事件的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1. A稅務:財政部,商業會計:經濟部,商業登記:經濟部
  2. B稅務:國稅局,商業會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登記:內政部
  3. C稅務:財政部,商業會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登記:經濟部
  4. D稅務:財政部,商業會計:財政部,商業登記:財政部

正解 A — 稅務:財政部,商業會計:經濟部,商業登記:經濟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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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執行業務時,稅務、商業會計、商業登記三類事件各自的中央主管機關歸屬。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6 條,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故主管機關須按事件別分開認定。商業會計事件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商業登記事件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同樣為「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稅務事件之中央主管機關則為財政部,國稅局係其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三者對位之後,只有一組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稅務歸財政部,商業會計與商業登記皆歸經濟部,與《商業會計法》第 3 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一致。
  2. B國稅局係執行核課徵收之稽徵機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商業會計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商業登記亦非內政部主管,三段皆與條文不符。
  3. C稅務與商業登記兩段無誤,惟商業會計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為經濟部,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D商業會計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全部歸給財政部並不成立。

記憶點

錢的事找財政部,帳與登記的事找經濟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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