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如何計入課稅?
- A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 B應列為遞延收入,待紅利積點兌換時才得列為收入
- C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減
- D應予遞延,待保固期限過後再列為收入
正解 A — 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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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該附贈部分相對應收入的稅上認列時點。
正解理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條文以「應於銷售時認列」與「不得遞延」正反兩面把時點鎖死,並未給予按兌換或按保固期間攤計的空間,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的文字一致,附贈部分之收入與主銷售同時認列。
- B錯誤。列為遞延收入待紅利積點兌換時才認列,正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明文排除的遞延。
- C錯誤。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減,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為視為銷售、代購、代銷等情形所設的調節機制,與附贈收入之認列時點無涉。
- D錯誤。待保固期限屆滿後再列為收入,仍屬遞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不得遞延」相違。
記憶點
附贈的禮券、積點、保固,收入跟著銷售當期走,不准往後遞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