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之移送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 B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申請撤回
- D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 A — 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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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起算時點,以及申請復查後暫緩移送的條件。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須「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非一逾繳納期限即可移送。選項 A 少掉這三十日的緩衝期,敘述與條文不符,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為本題答案。逾期之後尚有三十日,期滿仍未繳納才移送。
- B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規定,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一○七年十二月修正為「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 D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須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才續予暫緩,未繳納半數者仍應移送;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款已於一一一年一月修正為繳納「三分之一」。
記憶點
逾期先等三十日;復查可暫緩,但要拿錢出來。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