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之移送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2. B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3. C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申請撤回
  4. D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 A — 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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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與第 40 條所定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時點、暫緩事由與撤回機制。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須「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始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選項將要件寫成逾期未繳即可移送,漏掉繳納期間屆滿後尚有三十日的緩衝,與條文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要求繳納期間屆滿後再逾三十日仍未繳納,方移送強制執行。
  2. B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3. C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4. D敘述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須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才不必移送;未繳半數又無同項第 2 款、第 3 款情形者,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記憶點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的門檻是「繳納期間屆滿再加三十日」,復查暫緩、半數繳納續緩,撤回則見同法第 40 條。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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