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行為需課徵贈與稅?

  1. A逾請求權時效無償免除債務
  2. B將淨值 5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以 300 萬元賣給他人
  3. C向父親購買房屋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其價款非向父親借貸取得
  4. D債務人依破產法破產,債權人因而有部分債權無法收回

正解 B — 將淨值 5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以 300 萬元賣給他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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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以贈與論」的各款要件,考哪一種財產移動應課徵贈與稅。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二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淨值新臺幣 5,000,000 元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以新臺幣 3,000,000 元讓與他人,代價顯著低於財產價值,差額新臺幣 2,000,000 元即為以贈與論之部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不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以「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為要件,逾請求權時效後始免除者不合該款文義。
  2. B應課徵。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二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之情形,就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3. C不課徵。向父親購買房屋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六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惟該款但書明定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4. D不課徵。債務人依破產法破產致債權人部分債權無法收回,並非債權人無償免除債務,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之要件。

記憶點

以贈與論抓兩個關鍵字:無償,或代價顯著不相當;有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或請求權已逾時效,即不在其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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