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下列何種憑證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1. A外來憑證
  2. B對外憑證
  3. C記帳憑證
  4. D內部憑證

正解 C — 記帳憑證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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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對會計憑證的二分,以及與《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原始憑證三種類型的區辨。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規定「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題幹引號內的敘述與該條第二款逐字相同,指向的是記帳憑證,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外來憑證是《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所列原始憑證之一,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作用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非證明處理人員之責任。
  2. B對外憑證同屬《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的原始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方向由內而外,仍停在原始憑證這一層。
  3. C正確。記帳憑證是據以登入會計帳簿的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並將其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簽章者即責任歸屬所在。
  4. D內部憑證是《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原始憑證的第三種,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用來證明內部會計事項。

記憶點

原始憑證證明事情的經過,記帳憑證證明經手人的責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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