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強制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違反者應處罰商業負責人:
- A新臺幣 3 萬元以上罰金
- B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C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C —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一項應置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的義務,以及違反時《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對商業負責人所定的處罰種類與級距。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一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種類是行政罰性質的罰鍰,級距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種類寫成罰金,且只有下限沒有上限,與《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所定的罰鍰及其上下限均不合。
- B種類同樣寫成罰金,且只有上限沒有下限,與《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的文字不符。
- C種類為罰鍰,下限新臺幣 3 萬元、上限新臺幣 15 萬元,與《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
- D種類雖為罰鍰、上限亦為新臺幣 15 萬元,但下限被寫成新臺幣 5 萬元,與《商業會計法》第 77 條所定的三萬元不符。
記憶點
沒置會計人員,罰的是負責人,三萬到十五萬的罰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