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下列何者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費損?
- A已耗用的預付租金
- B已發生但尚未給付的員工薪資
- C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
- D分配給股東之股利
正解 D — 分配給股東之股利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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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費損的定義,以及該款但書把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排除在外。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規定,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分配給股東之股利,減少權益的原因是對業主的盈餘分配,正落在該款但書所排除的情形,不是費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已耗用的預付租金,是資產在報導期間被消耗而減少權益,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以資產流出、消耗等方式減少權益」的要件,屬費損。
- B已發生但尚未給付的員工薪資,是以負債增加的方式減少權益,同樣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的定義,屬費損;未給付不影響認列。
- C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受領人是員工而非業主,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但書所稱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依《公司法》第 235-1 條,員工酬勞是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性質為取得員工服務的代價,屬費損。
- D分配給股東之股利,股東即商業之業主,依《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第二款但書明文排除,不屬費損,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權益減少要看對象:給員工、給供應商是費損;給業主的分配一律不是費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