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人委任後,如須與委任人終止契約,應於幾天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1. A5天
  2. B10 天
  3. C15 天
  4. D20 天

正解 B — 10 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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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記帳士單方終止委任契約的事前通知期間。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通知期間為十日,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並刪去「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一句。

逐項排除

  1. A五日不是本條所定的期間;《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的五日,講的是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與終止委任無涉。
  2. B十日正是考試當時《記帳士法》第 15 條明定的事前通知期間,且尚須併同遵守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的限制,為本題正解。
  3. C十五日在考試當時並非本條的期間,而是 111 年 5 月修正後的新期間,以考試當時條文作答不能選此。
  4. D二十日是《記帳士法》第 29 條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同法第 31 條請求覆審的期間,屬懲戒程序,與契約終止無關。

記憶點

舊法十日、新法十五日,終止前都要先通知委任人。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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