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金融工具投資分類在流動資產者,不可能包括下列那一項?

  1. A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2. B持有到期日金融資產
  3. C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4. D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正解 C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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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流動資產項下短期性投資的列舉範圍,以及只出現在長期性投資的項目。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短期性之投資僅列六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其中沒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才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列為長期性之投資,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上開兩條均已於 112 年 1 月修正,金融資產改以透過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與按攤銷後成本三類表達。

逐項排除

  1. A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明列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短期性之投資,可能列為流動資產。
  2. B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同列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指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3. C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只見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的長期性之投資,不會分類在流動資產。
  4. D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亦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所列,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者。

記憶點

權益法投資看的是影響力而非變現期間,永遠站在非流動那一邊。

本題涉及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112 年 1 月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112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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