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book-113-1-tax-law-005":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3-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05","book-113-1-tax-law-005",113,1,5,"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問該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A":17,"B":18,"C":19,"D":20},"113 年 5 月 20 日","113 年 5 月 31 日","115 年 5 月 20 日","115 年 5 月 31 日","A",null,"本題考點：核課期間的年限與起算日，屬《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的組合適用。\n【正解理由】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同法第 22 條第一款則規定，此類稅捐之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如期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申報日起算五年，屆滿日為 113 年 5 月 20 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自 108 年 5 月 21 日起算五年，末日為 113 年 5 月 20 日，年數與起算日同時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22 條第一款。\n(B) 113 年 5 月 31 日是把起算日改成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再加五年；該起算方式是同法第 22 條第二款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所設，與甲君如期申報的事實不符。\n(C) 115 年 5 月 20 日是自申報日起算七年；七年係同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所定，本題並無此情形。\n(D) 115 年 5 月 31 日同時用錯兩處，起算日採第 22 條第二款、年數採第 21 條第一項第三款，均與題示情形不合。\n【記憶點】如期申報算五年，從申報那一天起算，不是從五月三十一日起算。",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4","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4,{"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6","承上題，國稅局在 111 年 1 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 111 年 1 月 31 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 2 月 9 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 111 年 1 月 31 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應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6,{"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3","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部分比例之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繳納比例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何？",3,{"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7","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7,{"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2","若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且非歸責於政府機關，所致之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2,{"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8","依據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8,[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05",114,"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2-1-tax-law-005",112,"有關稅捐稽徵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1-1-tax-law-005",11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① 年內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② 年內申請退還。上述①、②分別為下列何者？",{"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book-110-1-tax-law-005",110,"甲公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銷貨並以毛利百分比法認列銷貨利益，本年度期初分期付款未實現毛利為 100 萬元，期初應收分期付款餘額為 200 萬元，本年度銷貨總額為 500 萬元，銷貨毛利為 300 萬元，分期付款收款總額為 350 萬元，則該公司本年度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為多少元？",{"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book-109-1-tax-law-005",109,"依稅法相關規定，居住者 109 年度取得下列各類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何者錯誤？",false,1786689126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