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book-111-1-tax-law-014":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1-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14","book-111-1-tax-law-014",111,1,1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年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A":17,"B":18,"C":19,"D":20},"委託人","受託人","未來之受益人","委託人之配偶","B",null,"本題考點：信託財產發生收入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年度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何歸屬。\n【正解理由】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條文把納稅義務人明白指向受託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已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在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並未把納稅義務回歸委託人；縱使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四項同樣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n(B) 與《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所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完全一致，且該項另課予受託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之義務，為正解。\n(C) 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時，無從對其計算並核定所得額，條文才改由受託人先行按扣繳率申報；把納稅義務人指向「未來之受益人」，並無條文依據。\n(D) 委託人之配偶不是信託關係人，《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各項均未將納稅義務課予委託人之配偶。\n【記憶點】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就由受託人當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申報。",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3","下列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相關規定何者是正確的？①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②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③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住房地以外之房地 ④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此規定 ⑤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13,{"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5","下列何者屬於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①長期照顧 ②災害損失 ③子女大學學費 ④購屋借款利息",15,{"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2","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何者是正確的？",12,{"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6","依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若無特殊情形，稽徵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多久內發還？",16,{"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1","綜合所得稅課徵時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何者決定？",11,{"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依下列何者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①45% ②35% ③20% ④15% ⑤10%",17,[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14",114,"下列所得之分類何者正確？",{"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3-1-tax-law-014",11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特定比例計算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該比例為 10%，適用下列何者？",{"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2-1-tax-law-014",112,"A 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其出售甲房地之交易過程如下：①108 年 12 月 1 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②109 年 10 月 20 日收取尾款 ③110 年 12 月 21 日交付該房地 ④111 年 1 月 2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其所得應歸屬年度為何？",{"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book-110-1-tax-law-014",110,"營業人之交易，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①國內出售黃金條塊 ②進口黃金條塊 ③國內銷售生鮮農產品 ④進口生鮮農產品",{"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book-109-1-tax-law-014",109,"甲公司總機構在美國，經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額，108 年度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有 2.5 億元，則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新臺幣若干元？",false,1786689127957]